指令驾驶员超载运输造成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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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房某某作为浙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杭州某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河公司”),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担任该车驾驶员,听从其等人的指令安排,为某河公司等相关工地运输渣土等,从中获利。2019年12月28日晚,朱某某受房某某指令,驾驶浙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至杭州市萧山区的某河公司的工地装载渣土,后沿三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钱江通道地面道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三益线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磅,浙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超越核定载质量150.55%,系严重超载。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1无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已赔付31万元(保险公司尚未赔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一方赔付被害人家属451730元,赔偿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房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及雇主,指使朱某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房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