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谅解,被判缓刑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3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25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江某驾驶“浙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塘康路新斜桥路段时,违反规定右侧超车且未确保安全,碰撞并碾压同方向由被害人汪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汪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