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王某、杨某聚众斗殴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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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附近树林内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负责洗牌和抽头。期间,胡某1前来赌博并因怀疑王某等人诈赌而就赌资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让胡某1次日再来处理。同年7月16日13时许,王某告知胡某1赌博地点,并指示杨某纠集他人并准备砍刀等工具。当日14时许,王某在西湖区小广场附近树林内,再次因赌资纠纷与胡某1和胡某1一同前来的桂某发生冲突。期间,胡某1拿出匕首相威胁。在王某的指挥下,杨某随即带领被纠集的王某2、罗某等人,持关公刀、木棍等工具对胡某1、桂某进行殴打,致胡某1、桂某受伤。经鉴定,桂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胡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王某系首要分子,杨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杨某归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和自愿认罪。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