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结伙他人为相互报复约定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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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1、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从安徽阜阳赶到萧山,王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招待李某某、李某1、穆某某等人吃饭、娱乐后,次日凌晨几人又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A豆捞吃夜宵。被告人郑某某和陈某某、毕某某、李某2、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A豆捞另一包厢吃完夜宵后,路过被告人李某某及穆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包厢门口。陈某某看到吴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及陈某某一方人员进入吴某某等人的包厢内打招呼,后双方互不服气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某一方退出包厢后再次进入包厢挑衅,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已在包厢内准备斗殴,进而双方发生互相斗殴,并造成多人受伤及A豆捞玻璃门损坏。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一方人员持刀具、啤酒瓶等工具与被告人郑某某一方人员斗殴,李某1等人持枪支威胁被告人郑某某一方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包厢内的椅子,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包厢内的盘子、啤酒瓶等物品参与斗殴。经法医鉴定,毕某某构成重伤,王某某构成轻伤,赵某某、李某2构成轻微伤;玻璃门损坏价值人民币1077元。
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先后于2019年9月10日、11月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斗殴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对毕某某、李某2及A豆捞饭店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各自结伙他人为相互报复约定斗殴,并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赔偿相关损失,均可以减轻处罚。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