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从事P2P业务,构成集资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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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欧美金融城成立浙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豐鑫理财”平台,非法从事P2P业务。被告人何某在该平台上发布“月月盈”、“天天利”等理财项目,并通过QQ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收益、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但未将上述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何某还通过虚构公司投资项目、伪造投资协议、发布虚假理财项目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信任,吸引全国各地群众注册为平台会员(投资人)并向平台充值投资。同年11月上旬,“豐鑫理财”平台因无法兑付而关闭。截止到案发,共有70余人在该平台投资,累计投资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31人未完全兑付,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其中尚未归还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180777.54元、被害人范某人民币92314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83543元、被害人敖某(登记名字为敖选若)人民币78793元、被害人蔡某1人民币45848.4元、被害人蔡某2人民币43757元、被害人蔡某3人民币35176元、被害人熊某人民币14185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8163.07元、被害人田某人民币7383元、被害人宋某2人民币5668元、被害人齐某1人民币5626.2元、被害人万某人民币2596元、被害人齐某2人民币295.99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50242.21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4993.44元、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9542.7元、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9400元、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301元、被害人计某人民币8283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8283元、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7846元、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7837元、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7709.5元、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6928.4元、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5394.42元、被害人董某2人民币3901元、被害人牛某人民币3901元、被害人卓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86.5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庭审表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宋某1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元三角七分(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