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生产投资项目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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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5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已判刑)、张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洲大厦成立杭州沃某1虎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黄某),虚构投资山东沃某2虎标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2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谎称可以还本付息,共计骗取被害人洪某等39名被害人资金人民币82万余元,资金用于支付业务员高额提成、偿还垫资款及获利分成等,未用于投资经营,至今共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811820元,其中被害人洪某27040元、被害人杜某19680元、被害人俞某18980元、被害人郑某26450元、被害人卜某58640元、被害人陈某19180元、被害人王某153000元、被害人曹某118000元、被害人陆某8780元、被害人曹某29000元、被害人张某119360元、被害人盛某18000元、被害人盛某28000元、被害人徐某9020元、被害人张某245800元、被害人卫某17840元、被害人俞某29340元、被害人王某236520元、被害人金某18200元、被害人杜某28800元、被害人楼某27520元、被害人陈某29080元、被害人谢某24900元、被害人金某233980元、被害人唐某16000元、被害人康某9100元、被害人张某337100元、被害人钱某152500元、被害人杨某19460元、被害人陈某328210元、被害人董某8100元、被害人邵某8800元、被害人张某49100元、被害人王某39280元、被害人沈某10000元、被害人陈某49520元、被害人钱某29340元、被害人钟某45100元、被害人顾某45100元。其间,被告人黄某明知以上述方式骗取资金,仍参与公司管理并从中分成。
另查明,同案人员赵某2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236元,并以刑事判决书判决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洪某540.8元、被害人杜某1193.6元、被害人俞某1179.6元、被害人郑某529元、被害人卜某1172.4元、被害人陈某1183.6元、被害人王某11060元、被害人曹某1360元、被害人陆某175.6元、被害人曹某2180元、被害人张某1387.2元、被害人盛某1160元、被害人盛某2160元、被害人徐某180.4元、被害人张某2916元、被害人卫某356.8元、被害人俞某2186.8元、被害人王某2730.4元、被害人金某1164元、被害人杜某2176元、被害人楼某550.4元、被害人陈某2181.6元、被害人谢某498元、被害人金某2679.6元、被害人唐某320元、被害人康某182元、被害人张某3742元、被害人钱某11050元、被害人杨某389.2元、被害人陈某3564.2元、被害人董某162元、被害人邵某176元、被害人张某4182元、被害人王某3185.6元、被害人沈某200元、被害人陈某4190.4元、被害人钱某2186.8元、被害人钟某902元、被害人顾某902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与赵某1等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对部分事实供认不讳,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