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擅自打印彩票行为的定性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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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裁定时间:2005年9月9日,二审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任何人只有在经过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他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否则即为侵犯他人财产。上诉人刘必仲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彩票的消极方式,挪用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彩票投注金,这种行为因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财产而构成犯罪。在实施犯罪行为被及时发觉后,刘必仲向滨募办打了欠条。应当看到,不是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刘必仲可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彩票的情况下刘必仲出具这张欠条,而是刘必仲的犯罪行为被彩票发行机构发觉后才有此欠条,因此这是犯罪后的补救措施,不是“欠款买票”,不能说明刘必仲与滨募办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必仲关于“其行为是民事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缺少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总第1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第1684页 观点编号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