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截留公司货款用于其他公司经营,构成挪用资金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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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7月,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新西兰佳沛猕猴桃销售业务;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二人所占公司股份由他人代持;被告人高某某负责该公司具体的销售业务。
2016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经商议后,利用负责猕猴桃销售及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396.5142万元猕猴桃货款,用于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经营的杭州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事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归还给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共计25万元。至公安机关立案时止,剩余款项仍未归还。
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退出赃款86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赃款198.2571万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已经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陶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因其它罪名被异地公安机关逮捕,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两被告人退出的赃款2842571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尚未追回的赃款872571元责令继续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