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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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电商主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959450.46元归个人使用。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还被害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九千四百五十元四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