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举报等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构成强迫交易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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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的杭州富阳A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存在噪音、粉尘等问题,并于2017年9月的一天驾驶车辆堵住A公司大门,导致该公司多次被相关部门整改、处罚。期间,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妻子)委托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蔡某帮忙到A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张某1处表示想做A公司车辆保险业务,被害人张某1为谋求安稳,于2016年至2018年间被迫分别将公司的5辆车、10辆车、14辆车的保险业务交由被告人孟某某办理,累计保险金额人民币594814.12元,被告人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4713元。
2017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向环保部门举报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的杭州富阳B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废气排放等问题。期间,B公司负责人被害人蒋某为谋求安稳,于2017年至2018年间被迫分别将公司的1辆车、3辆车的保险业务交由被告人孟某某办理,累计保险金额人民币26386.12元,被告人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247.91元。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61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采用举报等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归案后供述强迫交易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谅解,系初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和辩护人谢先进提出被告人孟某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未造成被害单位损失,系初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悔)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9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