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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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韩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立美容生活馆(下称“A美容店”),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各占股45%,被告人林某某占股10%,并按上述股份比例分红。2017年12月底,被告人韩某某离职,后于2018年1月13日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由被告人韩某某、韩某1等人先后担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中店内还使用韩某1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营业款;由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方晓东及谢某、韩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导购,带领顾客至前台登记,并以其所带顾客当日在店内消费的金额抽成40%获利;由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及“二梅”、“依萍”等人担任美容师并按顺序轮流为顾客服务,以每月固定底薪加其服务顾客在店内消费金额的10%获利,期间,美容师还需共同做好店内建档顾客的售后服务工作并以手工费方式按次获取报酬,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还负责记账。由美容师以免费“面部排毒”等名义,在顾客半边脸上涂抹“排毒膏”,并使用仪器在顾客面部操作,致顾客该半边脸变黑,后以不消费该店自制美容产品无法清除黑渍并可能引发其它不良后果等相威胁,迫使顾客付费接受面部清洁服务;清洁后,顾客面部出现“阴阳脸”,美容师、经理继续以前述类似语言相威胁,迫使部分顾客继续付费接受全脸清洁服务。另,该店还以免费为幌子为顾客提供点痣、点痘等服务并在服务的过程中,以顾客面部灼痛、红肿,若不接受该店特有产品或服务,上述症状将无法消除,并可能留疤、毁容等相威胁,迫使顾客消费该店护肤、修复产品及接受该店美容服务。经查证,上述强迫交易犯罪总计达33人50次,涉案金额达2027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余某带进A美容店,店内人员强迫其消费人民币3000元,后又于同年12月24日强迫其消费200元。
2.2017年9月4日,导购将被害人徐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502元,后又于同年10月20日、11月24日强迫其消费280元、88元。
3.2017年9月16日,导购将被害人安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2000元。
4.2017年10月27日,导购将被害人陈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某及“二梅”等人强迫其消费450元。
5.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方晓东将被害人唐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某及“文某”等人强迫其消费2180元,后又于同年11月21日、28日强迫其消费1620元、1000元。
6.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周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580元,后又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16日、2018年1月22日强迫其消费2160元、3940元、12300元。
7.2017年11月8日,韩某将被害人吴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0300元,后又于2018年3月10日、18日强迫其消费7000元、1800元。
8.2017年11月16日,导购将被害人施某带进A美容店,“二梅”等人强迫其消费4300元。
9.2017年11月19日,导购将被害人揭艳萍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某及“二梅”、“依萍”等人强迫其消费1980元,后又于同年12月9日、23日强迫其消费1500元、1160元。
10.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方晓东将被害人张某带进A美容店,后被害人张某在店内消费。同年11月26日,被害人张某自行前往该店,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3500元。
11.2017年12月21日,导购将被害人胡某带进A美容店,店内人员强迫其消费3080元,后又于2018年1月2日强迫其消费3900元。
12.2017年12月22日,导购将被害人宋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柴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3660元,后又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20日、31日、3月14日强迫其消费4460元、10000元、5800元、12000元。
13.2017年12月30日,导购将被害人邵某带进A美容店,“依萍”等人强迫其消费2698元。
14.2018年1月14日,导购将被害人许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柴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3980元。
15.2018年2月26日,导购将被害人李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8680元。
16.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及韩某将被害人李某2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800元。
17.2018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方晓东将被害人孙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1、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2200元。
18.2018年3月4日,韩某、谢某将被害人刘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7460元。
19.2018年3月8日,被告人方晓东等人将被害人袁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400元。
20.2018年3月10日,谢某将被害人王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1、莫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3400元。
21.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郭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00元。
22.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江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柴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700元。
23.2018年3月13日,谢某将被害人周某2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1、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0600元。
24.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朱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1、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400元。
25.2018年3月21日,导购将被害人凌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1、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8600元。
26.2018年3月23日,谢某等导购将被害人程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柴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2120元。
27.2018年3月23日,谢某等导购将被害人崔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7400元。
28.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刘某2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柴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5800元。
29.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方晓东将被害人吴某2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16400元。
30.2018年3月25日,导购将被害人章某1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2770元。
31.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方晓东将被害人肖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莫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300元。
32.2018年3月29日,导购将被害人田某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4580元。
33.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3带进A美容店,被告人韩某1、张某某等人强迫其消费5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在店内工作;被告人柴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间在店内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16日、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4月间在店内工作;被告人莫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4月间在店内工作。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韩某1、方晓东、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在A美容店内被抓获;同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接电话通知而前往公安机关,在前往途中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储蓄银行内取款时被抓获;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内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方晓东、陈某某、柴某某分别退出赃款15000元、25000元、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分别退出赃款20000元、5000元,上述款项现均暂扣于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韩某某、韩某1、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方晓东、莫某某结伙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韩某某、韩某1、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方晓东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1、方晓东、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韩某1、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莫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方晓东予以从轻处罚。九被告人或如实供述罪行或自愿认罪,均系初犯,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方晓东、莫某某还积极退赃,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本案案情及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张某某、方晓东、莫某某还可适用缓刑,但依法不能免予刑事处罚。各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不符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人韩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被告人柴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八、被告人方晓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九、被告人莫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十、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韩某某、韩某1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02728元(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5000元),按损失比例发还给余某等33名被害人(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