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周某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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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997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周某富(另案处理)及陈某1、陈某2、周某2(均已判刑)等人,携带榔头、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原萧山市被害人陶某的临时住房内欲行盗窃。被发现后,陈某2等人即用携带的凶器击打陶某及其妻子朱某,劫得人民币2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