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张某3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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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01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3伙同张某超(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镇安乐村村口的一条公路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对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章某、周某实施拦路抢劫,从被害人章某处劫得爱立信手机1部等,从被害人周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41元。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3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3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3及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被害人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