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彭某抢夺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7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3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尾随被害人倪某至本区西兴街道江晖路滨文路交叉口南面桥上,以徒步抢夺的方式抢得其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1只。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抢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