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刘某抢夺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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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3月7日21时40分许,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四区的村道上,尾随被害人黎某,并趁被害人不备,夺得其随身携带的挎包1只,包内有诺基亚牌E71型手机1部、钱包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128元)及现金人民币130元、银行卡2张。案发后,挎包内财物均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