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方式在便利店抢走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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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3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上城区某喜士多便利店,因无钱支付采购的货品,强行进入该便利店的收银区域,以手臂勒颈、用牙刷柄抵住售货员王某后脖处的方式,胁迫王某打开便利店收银机,将收银机内的310元人民币以及事先选购的利群卷烟、好时曲奇牛奶巧克力、趣多多香脆曲奇、双汇马可波罗特级火腿肠、优形沙拉烟熏味鸡胸肉、维他柠檬茶、康师傅冰糖雪梨、格力高百奇抹茶味饼干等货物(经鉴定共计人民币63.8元)强行拿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赃款用于支付打车、住宿费用,将剩余57元人民币向他人兑换成微信零钱。
次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某落脚点将其抓获归案,并从房内查获作案工具牙刷一把、劫取的利群香烟、趣多多香脆曲奇等物品。后公安机关将尚未拆封的康师傅冰糖雪梨饮料、趣多多香脆曲奇一盒、POCKY抹茶涂层饼干一盒(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书合计21.8元)发还给王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