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行窃被发现后以刀威胁,构成抢劫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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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在桐庐县方某1家中行窃时(已窃得现金人民币30余元),被被害人方某1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便朝外逃窜,逃至方某1家堂屋、家某等位置,被方某1扭住,并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相威胁,方某1在夺刀过程中左手手腕被划伤,被告人李某某趁机逃跑,方某1追赶至本村方某家某,与村民方某2、方某3等人将被告人李某某扭获并夺下红柄小刀后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关于未入户行窃的辩解,与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治安监控视频影像、DNA鉴定书、证人方某2等人证言内容不符,不予采信。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退赔给被害人方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