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过程中自行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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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月3日4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自杭州市西湖区某KTV下班,偶遇被害人裘某,产生与被害人裘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尾随被害人裘某至国际花园E座19楼。当日5时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以借用洗手间为由强行进入被害人房间,反锁房门后将被害人裘某压倒在床上,用双手和身体压制被害人,强行亲吻被害人裘某嘴部、用手揉摸被害人裘某乳房和阴部等部位,并企图脱下被害人衣物,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李某某自行中止后续行为并离开。
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