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张某敲诈勒索判决书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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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7年2月至3月期间,金某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借款给被害人蔡某1,以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借新贷还旧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先后七次放款给被害人蔡某1,要求蔡某1出具了23万余元的借条,蔡某1实际得款76830元。后金某等人要求被害人蔡某1还款30余万元,被害人蔡某1无力偿还。2017年8月3日至同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受金某等人雇佣,伙同吉某、刘某等人,至被害人蔡某1位于本区临江花园的住处,采用凌晨敲门骚扰、门口高音喇叭喊话、泼粪、喷油漆等方式进行逼债,严重扰乱了被害人蔡某1一家的正常生活秩序。期间,被害人蔡某1因被告人张某等人的非法逼债行为,导致精神疾病复发。
2.2017年10月,金某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借款给被害人张某8.4万元,要求张某出具了8.4万元的借条,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张某实际得款6万余元。之后,金某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要求被害人张某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垒高债务。被害人张某归还3万余元后无力归还,被告人张某受金某等人雇佣,至被害人张某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华丰南苑的住处,采用上门泼粪等方式进行逼债,严重扰乱了被害人张某一家的正常生活秩序。
裁判思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实际收到金某等人交付的款项,扣除张某已交给金某等人的款项,差额部分,系张某、金某等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继续追缴现由被害人张某占有的被告人张某等人的款项三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