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特殊环境下致人死亡,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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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季忠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12号)
裁判摘要:特殊环境下,被告人行为致人死亡,应当准确评价被告人季忠兵的主观罪过,继而对其行为定罪量刑。
被告人季忠兵到上海市宝山区塘祁路101号上海汇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锅炉房门口打开水,因故与被害人汪亚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扭打。其间,季忠兵拎起放于锅炉房边上的一个油漆桶甩向汪亚龙,致盛放桶内的香蕉水泼洒在汪亚龙身上,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汪亚龙和季忠兵均被烧着。嗣后,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汪亚龙因高温热作用致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季忠兵主观上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作为一名油漆工,应该明知香蕉水是易燃物品,极易挥发,泼洒后将会造成大量的油气挥发,一旦遇到高温或者火种,即可着火燃烧。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季忠兵事先已经知道该锅炉房为烧锅炉点火方便,用香蕉水引火,且季忠兵本人在案发前不久也曾给锅炉房提供过香蕉水。因此,足以认定季忠兵对该桶内盛有香蕉水是明知的。季忠兵在持桶殴打汪亚龙时,该桶盖密封,只是因其用力将桶扔向被害人才致桶内香蕉水溢出。季忠兵明知桶内有香蕉水,虽然见桶盖密封,但应当预见到用该桶殴打他人,可能导致桶内香蕉水溢出,而在锅炉房这一特定的高温环境下会发生燃烧的后果,因其没有预见,在主观上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6集(总第89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第1258页 观点编号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