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驾驶叉车疏忽大意撞倒行人,致一人重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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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9月14日12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为贪图方便以及节省费用,驾驶叉车从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老复兴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虎跑路交叉口右转进入虎跑路时,因疏忽大意将站在虎跑路人行横道处的被害人贾某撞倒并碾压,致被害人贾某右下肢毁损严重致右大腿中段以下部位截肢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叉车上道路行驶,未查明前方路况疏忽大意撞倒行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