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包庇及帮助逃匿,构成窝藏、包庇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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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童某(已判刑)酒后驾车将人撞死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仍开车将童某带离事发现场,并购买酸奶给童某喝帮助其醒酒,后开车帮助童某逃至临安区其亲戚家中醒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予以包庇及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