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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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3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超伙同李某1、王某1(均已判决),明知谢某1(已判决)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仍根据谢某1的要求向他人借得车辆。后由李某1驾车,被告人张某超、王某1陪同,将谢某1带至江苏省常州市,并将谢某1藏匿在王某1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的家中。后谢某1于2013年4月20日在该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超明知谢某1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超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