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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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26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豫A8××××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秋石高架路、留石高架路,当其驾车沿临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西路口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