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18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浙DW××××号小型轿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龙兴街长树新区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被告人阮某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阮某在被查处时有让其妻子陈某顶替行为。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阮某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后被告人阮某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阮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阮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已赔偿事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阮某积极赔偿事故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