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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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7月20日,沈某1丰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实际得款人民币2250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11日间,沈某1丰先后偿还被告人周某某总计人民币525000元。2016年12月11日,双方经结算,沈某1丰尚需支付被告人周某某利息人民币70000元,并另行出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的借条1张。当日,被告人周某某借故未将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的借条归还给沈某1丰。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两份借条为证据,虚构上述两笔借款为独立的借款以及沈某1丰均未归还两笔借款本息的事实,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沈某1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11613.33元,该院于当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8)浙0191民初2602号、2610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2月28日将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2019年3月26日,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自认以及沈某1丰的辩称,沈某1丰支付给被告人周某某的款项已足以支付案涉借款全部的本金及利息,故判决驳回周某某上述两个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沈某1丰、沈某2至今尚欠被告人周某某款项,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