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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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庆春路203号日本料理店门口,以月息30%的高利贷方式借给章某1款项30万(实际出借人为邹某),当日即收取该月9万元利息。后章某1按期于每月初支付利息。2017年1月7日,因章某1在支付当月利息2万元后无法按期支付剩余7万元利息,被告人王某某约章某1在杭州市见面,在要求章某1写下一张出借人处空白、注明”本金已还3万”的10万元金额借条后,同意章某1延期支付利息,后在章某1将剩余的7万元利息支付给王某某后未归还上述10万元借条。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章某1已归还7万元利息,仍以该借条为凭证,以朱某的名义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章某1,要求法院判令章某1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在案件审理期间,2018年3月2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朱某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