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债务起诉,以拍卖浙A车牌获取利益,被判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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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17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何某某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何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2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何某某,2017年11月6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何某某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5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7053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徐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5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某,2017年7月28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因其他原因最终法院未将徐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拍卖。
3、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江某某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江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某某,2017年,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因其他原因最终法院未将江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拍卖。
4、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谢某某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谢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谢某某,2017年10月13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谢某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34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5172元)。
5、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钱方某1(另案处理)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钱方某1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钱方某1,2017年9月10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钱方某1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0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2087元)。
6、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童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童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童某某,2017年10月16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童某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4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3062元)。
7、2016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洪某某,在明知浙A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王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方某某和王某(另案处理)签订虚构的45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2017年8月27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王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0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4298元)。
8、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曹某(不予起诉)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曹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签订了虚构的50000元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构债权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其他原因法院未将曹某名下的浙A车牌拍卖。
案发后,曹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9、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吕某(不予起诉)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吕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签订了虚构的50000元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构债权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吕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10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3838元)。
案发后,吕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10、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邵某(不予起诉)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邵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签订了虚构的50000元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构债权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吕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80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9100元)。
案发后,邵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800元。
11、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徐某(不予起诉)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签订了虚构的50000元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构债权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吕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380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2073元)。
案发后,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其他指控及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江某某、谢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共同与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中,方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洪某某相对于方某某而言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在每起具体虚假诉讼中,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江某某、谢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在行为表现、所起作用方面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方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江某某有前科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江某某、谢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江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欠当,本院予以调整。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五、被告人江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六、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七、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谢某某以参与额为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