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郭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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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受委托照顾骆某的过程中,因骆某认为房间吵、臭、房间内有异响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前往本区人才公寓4幢1307室和1309室门口,以泼洒污水、粪便、洁厕液、用棍棒敲击房门、脚踢房门等方式随意对公共财物进行破坏,造成1307室和1309室两扇房门及周边墙面不同程度的损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导致4幢1307室和1309室两个房间的租客无法正常居住、房间无法正常出租。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接到骆某的电话,得知骆某因房间内吵、臭无法休息,后郭某某在未经核实骆某房间内真实状况的情况下,便从超市购买一瓶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洁厕液前往1309室门口,并将洁厕液泼洒在房间门口,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其暂住的旅馆内接到骆某打来的电话,称房间内吵、臭影响了其正常休息,后郭某某在旅馆内用快餐盒包了一份自己的粪便,在未经核实骆某房间内真实状况的情况下,便前往1307室和1309室门口,将粪便泼洒在两个房间的房门及墙面上,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骆某居住的4幢1207室内听到房间里有很吵的声音,便认为是楼上1307室的住户在吵闹,后从楼下930室(骆某居住的另一个房间)内拿出一根木棍便前往1307室门口,对1307室房门敲击数下后,逃离现场。经查,郭某某实施上述行为时,1307室内并无人员居住。
4、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骆某称房间里还是有很吵的声音而导致无法休息,血压升高,于是便又从930室内拿了一根木棍前往1309室门口进行敲击,后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同样理由再次前往1309室门口用脚踹击1309房门,后逃离现场。经查,郭某某实施上述行为时,1309室内并无人员居住。
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4幢1307和1309室的两扇房门及周边墙面的价值为人民币1720元。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处罚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