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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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酒后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内,以拉扯、跪拜、跟随的方式滋扰被害人钱某(系残疾人),以勾脖子、摸头、言语调戏的方式滋扰被害人杨某,掰坏被害人姚某1“浙AQ××××”号丰田汉兰达车辆的左后视镜(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50元)并用拳殴打被害人姚某1颈部(经鉴定未达轻微伤),砸坏被害人陈某的华为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拦截被害人宋某的车辆,破坏小区道闸栏杆、智能门禁门、护栏等物业设施(经认定修复价格人民币10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姚某1、陈某和被害单位某物业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姚某1、陈某和被害单位某物业公司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案情,对被告人马某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所提请求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