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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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华元欢乐城某酒吧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卢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金某、卢某头部,致二人受伤。
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外伤致头皮裂伤,瘢痕形成、长1.5厘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卢某外伤致头皮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