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系赃款仍帮忙转账并取现隐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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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5月28日、5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其子朱某1(系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总监)、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明知朱某1尾号为000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的钱款为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赃款仍将卡内余额共计人民币223.9万余元(其中5.5万元为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丈夫朱某2曾经转入)转移至朱某1尾号为8477的工商银行卡中。
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尾号8477银行卡中钱款部分系赃款,仍分多次将该卡中共计人民币530万元(包含上述转入的218万余元)全部转至其尾号为2949工商银行卡中,并以提取现金的方式将上述钱款悉数取出隐瞒。
2016年12月26日,朱某1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责令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曹某某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予退还。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退出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量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二、由被告人曹某某退出的180000元予以发还,其余5120000元责令被告人曹某某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