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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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月4日至1月5日期间,莫某1(另案处理)为他人利用技术漏洞盗窃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高佣联盟APP内钱款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走账并帮助取现。被告人莫某某明知钱款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根据莫某1要求提供并操作自己及江某某(另案处理)的支付宝账号用于帮助他人转移财产、取现。经查,江某某支付宝收款47万余元后转至不同支付宝账户、莫某某支付宝收款46万余元后打给莫某1113900元。另,被告人莫某某找来陈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将剩余钱款全部提现,并根据莫某1电话指挥将现金交付他人。被告人莫某某从中获利12000元后分给江某某、陈某某等人。
2020年8月5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派酒店(钟落潭店)214房间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依法扣押莫某某手机二部。
被告人莫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时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莫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某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由被告人莫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2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