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经理、仓库管理员私自截留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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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受聘于上海A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并担任运营部门工程师,并于2018年6月被调往该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任西湖店经理、仓库管理员。任职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442元,并将侵占的财物用于归还借款、个人花用等。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慈溪店工程师、西湖店经理职务便利,向某、孙某某等多名经销商出售碎屏险共计48230元。上述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朱某某个人账户转账,朱某某收到货款后私自截留,未上交公司。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西湖店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经销商和顾客送至店内维修的8部iphonex手机截留(经估价价值20710元,其中4部手机因无实物、损坏程度不详等原因不予认定),并出售给他人牟利。同时朱某某又利用作为西湖店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店内库存的28部不同类型的苹果手机、3部airpods耳机、一块苹果x手机屏幕窃走(经估价共计价值230502元),并出售给他人牟利。
2018年10月26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售后店内向公司主动如实陈述上述行为,公司报警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并获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作案后向所在单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朱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予轻处。故辩护人所提自首及相关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