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经纪私自收取购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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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司某店综合商圈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A公司对公账户私自收取购房人潘某、张某本应转入某公司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各300万元,侵占某公司代管购房款共计60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A公司经营及赌博等个人挥霍。案发后,某公司垫支全部代管购房款用于相关购房人过户。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并冻结了涉案银行账户资金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