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公司产品,将款项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3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快递发货员、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私自将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物流仓库内的某牌奶粉出售,并将所得款项169720元占为已有(部分奶粉未发货)。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庞某,得款79080元;2.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郑某,得款13020元;3.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韦某,得款11640元;4.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蓝某,得款480元;5.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任某,得款10600元;6.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肖某,得款8400元;7.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卓某,得款1610元;8.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张某,得款27770元;9.被告人张某某将奶粉出售给范某,得款17120元。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10000元,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