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手、保管业委会钱款的职务便利,将业主共有资金占为己有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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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12月,通过业主自行选举,被告人董某某开始担任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主任。任职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经手、保管业委会钱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小区店面租金、押金、物业维修基金等业主共有资金,私自存入个人账户或按照其指示存入指定账户,除用于小区公共开支外,被告人董某某采用虚列开支等手段,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共计侵占资金约2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已将308168元退还到萧山区新街街道某小区对公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