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产,构成招摇撞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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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上交友网站与被害人葛某相识并自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处级干部,后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6年7月起,被告人孙某某编造检察长女儿结婚、职位调动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葛某钱款至少人民币35500元。
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婚恋网站与被害人朱某相识并自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后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处。2017年4月起,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其挂职锻炼需要钱的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钱款人民币14700元。
2016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婚恋网站与被害人舒某相识并自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后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其办案租车需要钱、其大姐急需用钱的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舒某钱款人民币10100元。
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上交友网站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并自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处级干部,后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其调动工作需要用钱的虚假理由,向李某索要钱款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李某未交付钱款并自行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核实情况,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告知其查无此人。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