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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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自2006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对外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从事秘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并利用江西省公安厅机关大院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等物品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等。具体为:
1.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汪某结识后,向汪某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主管某工作的领导,以此获取汪某信任。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朋友被查处,需要筹钱退赃为由向汪某借款,要求借期一年且不支付利息。2014年9月1日,汪某指示其公司财务人员赵某3将人民币5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汪某发现王某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后,多次向其催讨,但至今王某某仍未归还欠款。
2.被告人王某某自2006年前后与被害人刘某结识后,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搞秘密工作的领导,以此获取了被害人刘某信任。2013年8月,被害人刘某因涉案被诸暨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遂寻求王某某帮助,后王某某以可帮助其撤案为由,从刘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
3.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结识时任诸暨市大东南集团副总经理的童某1后,向童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获取了童某1的信任。2015年10月,因诸暨市大东南集团下属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西省有经济案件,童某1遂将王某某介绍给该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寿某1、副总经理楼某,王某某与该二人见面后,继续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并收受了对方的香烟、茶叶等礼品,后王某某以可帮忙请托关系为由索要钱款,寿某1等人因感觉不合情理而未交付其钱款。
4.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1结识后,向王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获取了王某1信任。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为王某1介绍土建项目等,期间以借款为名向王某1索要钱款,从王某1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5.2010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1结识后,向周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2016年6月,周某1因其债务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不能追回欠款一事请托王某某帮忙,王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从周某1处收取了人民币5万元好处费。
6.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赵某1因其所属公司在江西省有经侦案件欲请托关系,遂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向赵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从事秘密工作的“情治员”,并表示可以帮忙,获取了被害人赵某1信任后,以车旅费名义骗取赵某1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已部分追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黑色iphone6手机1部、人民币24980元;现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诸暨江东支行62×××42账户人民币201966.3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三、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4张、红海置地相关资料1份、光盘1张(上有“铼德集团”字样),发还被告人王某某。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