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币购买雨伞换真币,犯持有、使用假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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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5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大酒店旁边,先后三次以假币购买雨伞换真币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使用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其中2张冠字号为Z2N2421846。
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连某某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2区3号05室出发,途经杭州市下城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共计1000张,冠字号均为Z2N2421846。
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为假币。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连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连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涉案假币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连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