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伪造的假币,被判处购买假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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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qq聊天结识的男子称有一批假币出售,郑某某在感兴趣后与对方在本市某茶楼碰头并商谈购买事宜,最后双方谈妥被告人郑某某以1:5的比例向对方购买假币。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对方在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某咖啡厅内见面。被告人郑某某在将箱内钱币拿出验货后确定为百元假币,遂用房产抵押贷款得款中的19.2万元人民币购买了约100万元假币。交易结束分开后,被告人郑某某发现其所买到的实际上是冥币及单面彩色印刷的纸张,发现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