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电瓶三轮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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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村××小区新峰门窗店门口,以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熊某停放于此处的荣泰牌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27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