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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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6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刘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采用翻围墙、剪窗栅的方法,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第二小学电脑房,窃得电脑主机25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509元。
2006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刘某某、田某某(已判刑)等人,采用溜门的方法,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杭州晨锋服饰有限公司内,窃得铜芯电缆线80米。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400元。
2006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刘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3号铁路宿舍集中停车处,采用剪铁锁链、套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蒋某停放在该处的金鹭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155元。
2006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刘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6号2号楼东单元居民楼下,采用剪铁锁链、套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邱某停放在该处的凌鹰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3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