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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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某大厦门口停车场处,因怀疑被害人夏某1与钱某有关系,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夏某1,致夏某1头面部等处受伤,后以踢、踹等方式毁坏被害人夏某2停放着的浙A3××××丰田牌轿车车牌、挡风玻璃等处,随后又至大厦413办公室,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钱某、徐某等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钱某、徐某头、面部、手指等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钱某、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夏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浙A3××××丰田牌轿车修复价值人民币105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向各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某有吸食毒品的劣迹,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本案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