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手争吵采用绳索捆绑的方式对被害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犯非法拘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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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满某1在杭州市临安区××镇城标附近公墓山上商谈分手事宜,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满某2按倒在地,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在被害人脸上连划三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满某1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之后,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带被害人满某1前往医院治疗将其带上车,后采用绳索捆绑的方式对被害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随后开车将被害人带至杭州市余杭区××镇附近山林道路,直至被公安机机关解救,时间长达四小时。
案发后,被害人满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绳索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刀一把、绳子一根予以没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