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获利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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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桐庐县城南街道、桐君街道、横村镇等地副食品商店内收购利群、中华、黄金叶、黄鹤楼等品牌卷烟,后以每100元加价1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桐庐县城南街道朵儿副食品店、欣轩副食品商店、明珠烟酒商行、桐君街道宏达粮油店、凤川街道堡惠副食品店、横村镇丽鸿副食品店等多个烟酒商行、副食品商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左右。
2021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305号刘某副食品店内收购卷烟时被桐庐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人员查获,并当场查扣利群(长嘴)5条、利群(软红长嘴)15条、利群(休闲)2条、中华(金细支)1条、中华(金中支)3条,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细支)2条、钻石(荷花)1条、南京(软九五)1条。次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万元。2021年3月16日、3月17日,桐庐县公安局依法冻结被告人冯某某名下的涉案银行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家属已代为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法所得方法欠妥,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100余万元,其曾在供述中提到“我的利润基本上是100元钱赚1元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是因其非法经营的数额在25万元以上,并非依据其违法所得数额,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据可依,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可能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冯某某的检举、揭发情况尚未查证属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某某剩余违法所得。
三、被扣押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