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公司内部事务,明知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审批销售药品,犯非法经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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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2月至6月期间,杭州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判决,后简称“A公司”)实际经营人林某某(已判决),在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北京B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甲磺酸酚妥拉明片(后简称“至威”)和修正药业集团生产的甲磺酸酚妥拉明片(后简称“威哥伴侣”)非法获利,并组织领导“A公司”以开“展销会”等方式销售药品,招收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担任销售“威哥伴侣”、“至威”等药品的下级区域代理商,向他们收取保证金和货款,并将上述药品发送给他们。
其中,“A公司”向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订购了“威哥伴侣”1000件,总价款176万元,后实际发货300件(价值52.8万元),剩余“威哥伴侣”因案发未能交货。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领导管理“A公司”的内部事务,其在明知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收上述药品,管理仓库,招聘余某等“A公司”销售人员,并审批销售的上述药品发货。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出工资收入3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赃款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