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资结算纠纷,在他人挖机发动机倒入食盐致损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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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淳安县屏门乡齐坑村给方某开挖机期间,因工资结算问题和方某发生纠纷,后张某某在方某的挖机发动机里倒入食盐,致使挖机发动机损坏。2020年7月2日经淳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挖机的损失价格为19545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赔偿方某损失人民币55000元。方某对张某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吴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勘验视频(光盘),挖机师傅赊账单,机械配件销售单、维修发票及清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归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获得谅解,对张某某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