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打碎他人汽车玻璃,被判处拘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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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渝BK××××的工程车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剐蹭到被害人金某的围墙门门台,后因赔偿问题,被告人白某某对被害人金某产生不满,遂意欲报复。
1.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牌为浙D8××××的蓝色别克轿车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门口,使用弹弓和钢珠打碎被害人金某的东风牌面包车(车牌浙AV××××)玻璃、被害人沈某(车牌浙AM××××)的别克牌商务车的车窗玻璃,用刀戳破该两辆车的轮胎。经价格认定,损失价值2464元。
2.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驾车来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门口,使用弹弓和钢珠打碎被害人金某的东风牌面包车的车窗玻璃,用刀戳破该辆车的轮胎,经价格认定,损失价值1801元。
3.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再次驾车来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门口,使用弹弓和钢珠打碎被害人金某的东风牌面包车的车窗玻璃,经价格认定,损失价值501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上述毁坏财物事实;后其亲友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