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冒的“农夫山泉”注册商标并私自灌装桶装水予以销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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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上述其租住处经营水站中,自2018年1月起使用假冒的“农夫山泉”注册商标并私自灌装桶装水予以销售。其提前购入人民币3元左右的桶装饮用水(17L/桶),并准备了若干桶装水空桶,经非法途径以人民币1元至1.5元的价格先后向胡某、王某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19L/桶)的瓶盖等包装材料共7000套(其中向王某支付货款系由支付宝转账),其用上述低价水进行灌装并使用吹风机辅助封口后,将假冒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19L/桶)以人民币18元至2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据统计,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为“农夫山泉”的桶装水6900余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24000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0余元。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在其租住处查获标有品牌名为“农夫山泉”的桶装水23桶、空桶3个、未使用的桶装水瓶盖72个、已使用的桶装水瓶盖657个、吹风机1个,被告人陈某某的oppo手机1部也被扣押。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标有“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品均非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单位生产。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件中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未使用,系犯罪未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农夫山泉”品牌的桶装水23桶、空桶3个、瓶盖729个、吹风机1个,被告人陈某某的oppo手机1部,及其他品牌的桶装水28桶、瓶盖787个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